黄B(已另案判刑)从吴光亮(已另案判刑)处得知有人要买一名男婴收养,便找被告人张Y和李学清(已另案判刑)帮助收买,并答应事成后给二人好处费。张Y从其姐夫处得知有人要出卖一名男婴,便告知李学清,并由李学清出面与卖方谈好以12000元的价格收买该男婴。
随后,二人将此事告知黄B,并由李学清用摩托车带着黄B的妻子陈小香(已另案判刑)将男婴接送至黄B家中,再由黄B、陈小香乘旅客列车将男婴带至芜湖准备贩卖牟利。此后,黄B、陈小香在芜湖站出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男婴因无法核查其父母,被送至芜湖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律师
被告人张Y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同作案人李学清、黄B、陈小香的供述,证人吴光亮、李玲的证言,书证抓获张Y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张Y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婴儿,仍帮助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张Y在贩卖婴儿的犯罪中仅是帮助收买婴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保障儿童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Y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蚌铁刑初字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