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阿比五且,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文盲,农民。被告人阿比五且与阿说阿呷(已判刑)共谋拐卖儿童,二人携一男婴从普雄火车站乘K9482次列车至成都,再于当日16时许从成都火车站换乘K292次列车,于次日21时许到达徐州火车站。
在出站口阿说阿呷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阿比五且逃脱。男婴被解救后已送至社会福利院抚养。6月19日被告人阿比五且被抓获归案。律师
被告人阿比五且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无辩解。并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查获经过、火车票、被拐卖男婴照片、工作情况说明、另案已决犯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阿比五且的户籍证明亦随卷为证。
被告人阿比五且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阿比五且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阿比五且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徐铁刑初字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