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纠集李某(已判刑)至松江区某室被害人陆某住处,砸碎窗户后破门入内,李某持刀威胁陆某并对陆某实施殴打。之后,丁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告知上述犯罪事实。
松江区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陆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洪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劣迹资料等证据。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律师
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能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