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获刑七个月

被告人丁某纠集李某(已判刑)至松江区某室被害人陆某住处,砸碎窗户后破门入内,李某持刀威胁陆某并对陆某实施殴打。之后,丁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告知上述犯罪事实。

松江区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陆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洪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劣迹资料等证据。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律师

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能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