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与曹甲(已死亡)见中山西路某室暂时无人居住,经共谋,由曹甲踢开201室房门、更换门锁、私接水电,由陈某安排女儿曹乙住于201室内,非法占用该房房主被害人朱某的住宅直至2013年3月。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曹甲、曹乙的证言,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