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张a采用以尖嘴钳撬门等手段,进入闵行区x镇x村x号被害人鲍a暂住处,窃得共计价值270元的长虹牌手机1部、仿诺基亚牌手机l部及20元,后被鲍当场扭获。
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鲍a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证人刘a、许a的证言,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a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张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张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1)闵刑初字第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