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被告人宋H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许W、何J至杨浦区民星二村13号101室被害人姜某的住所。经商议后,由被告人许W谎报他人姓名,诱骗被害人姜打开房门,三名被告人强行进入姜住宅。
进门后,被告人宋H殴打被害人姜耳光,并伙同被告人许W、何J持杀虫剂、锅铲、刀背等器具击打姜身体,强迫被害人姜退还2万元及一条黄金项链后离开。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宋H、许W、何J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宋H、许W、何J,辩护人倪轶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洁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姜某书写的借宋H5.5万元的《借条》,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ATM机监控录像截图。律师
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出具的取款记录,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市东医院《放射诊断报告》、《急诊病史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情况”,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宋H、许W、何J到案后的历次供述等。
被告人宋H、许W、何J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索取债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三名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宋H、许W、何J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宋H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许W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何J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杨刑初字第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