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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百万债务的担保闯入住所不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陈甲为债务人薛G欠债权人被告人熊丙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共同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由陈甲为薛G欠熊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被告人熊丙经多次催讨,薛G、陈甲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薛G无力还债,且熊丙长期无法找到薛,熊丙遂多次至陈甲位于杨浦区殷行路的住宅,要求陈甲按照担保协议还款,因陈甲拒绝而未果。

7月25日中午,熊丙提出砸开陈甲家门住进去。被告人帅甲表示要采取一个稳妥的办法,熊丙遂起意叫锁匠上门开锁,帅甲默许。当日14时许,熊丙携同锁匠至陈甲住宅,以锁匠开锁换锁芯的方式非法侵入该住宅,后熊丙带帅甲等人进入该住宅。

当日,熊丙还电话通知妻子帅乙带亲友来此居住,被告人帅乙即带女儿熊甲、妹妹帅H、嫂子熊乙入住该住宅。7月26日,被告人熊丁、熊A接父亲熊丙的电话,入住该住宅。期间被害人陈甲多次要求熊丙等人离开,公安民警亦多次教育熊丙等人,但熊丙、熊丁等人拒不退出。

7月26日至30日间,警方多次接110报警出动大量警力到场处警要求被告人熊丙等人自行离去,被告人熊丙、熊丁拒绝配合,多次骑坐窗栏扬言跳楼,阻止民警采取行动,并要求联系薛G、陈甲偿还欠款,其间,被告人帅甲多次前来陪同,并与被告人熊丙共同饮用陈宅内的酒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熊丙、熊丁、熊A将陈宅内的洗衣机、电脑等财物搬离。

被告人熊丙、帅乙等人在强行占住期间,以抵债为由将陈甲住宅内的电视机2台、洗衣机1台、电扇1台等财物自行变卖。案发后,警方在被告人熊丙的暂住处嘉定区梅园路X号X室查获陈宅内的LG牌DVD影碟机1台、飞利浦牌榨汁机1台、夏普牌电视机1台、电子座钟1台、电话机2部、各类汤锅5口、电炖锅1口、被褥1条等,于同年12月5日发还被害人陈甲。律师

该院确认被告人熊丙、熊丁、帅甲、帅乙、熊A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熊丙、熊丁是主犯;被告人帅甲、帅乙、熊A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丙、熊丁、帅甲、帅乙、熊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对熊丙等五名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害人陈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家中各类财物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等大件家电以及具有纪念意义的财物均遭被告人熊丙一伙洗劫一空,至今未能全部返还,故请求对以熊丙为首的被告人依法严惩。

同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熊丙在律师、民警陪同下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咨询后被警方拘传。当日12时15分许,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民警会同特警进入陈宅将被告人熊丁、帅乙、熊A等人抓获。同年9月16日,被告人帅甲被警方拘传到案。

有被害人陈甲的陈述及提供的财物清单,证人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开锁服务记录台账》,证人余某、熊甲、熊乙的证言,杨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涉案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上海博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监控录像截图,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财物照片,借款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连带责任担保协议,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熊丙、熊丁、帅甲、帅乙、熊A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熊丙为索债,纠集被告人帅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纠集被告人帅乙、熊丁、熊A等人共同强行占住10余日,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熊丙、熊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帅甲、帅乙、熊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丙、熊丁、帅甲、帅乙、熊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熊丙等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熊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熊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帅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帅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熊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杨刑初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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