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趁被害人郭某在嘉定区某镇某村某村某号二楼一出租房内熟睡之际,用美工刀划破郭某房门边窗户的纱窗后,从窗户伸手打开房门内的插销非法侵入房间,并欲对郭某图谋不轨,因郭某惊醒,朱某即刻逃离,后被群众扭获。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蒋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照片,相关的验伤通知书、报告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公诉机关关于朱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1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