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魏Y至新桥镇新北街X弄X号,用石块砸碎窗户玻璃后进入被害人李L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魏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L的陈述,证人顾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魏Y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魏Y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Y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Y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魏Y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魏Y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