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被告人陈某与曹甲(已死亡)见中山西路中华新村X号X室暂时无人居住,经共谋,由曹甲踢开201室房门、更换门锁、私接水电,由陈某安排女儿曹乙住于201室内,非法占用该房房主被害人朱某的住宅直至2013年3月。
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曹甲、曹乙的证言,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长刑初字第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