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误以为被害人杨某对其工作投诉,遂酒后闯入1902室,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殴打,并将上前劝阻的被害人戚某(系杨某母亲)推倒在地。嗣后,被告人马某被接警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杨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戚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伴神经症状并右肘部软组织损伤等,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律师
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S的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验伤通知书及案发经过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马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长刑初字第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