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时许,被告人丁某纠集李洪亮(已判刑)至叶榭镇井凌桥村X号被害人陆某住处,砸碎窗户后破门入内,李洪亮持刀威胁陆某并对陆某实施殴打。被告人丁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洪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劣迹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能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