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阮G潜入闸北区南山路X楼内,被被害人傅某发现并扭获。公安人员在接被害人傅某报警后,将被告人阮G带至派出所处理,后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一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
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46.8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阮G对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阮G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傅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夏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涉案照片,被告人阮G的供述笔录、前科资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阮G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6.8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两罪并罚,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阮G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阮G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缴获的毒品予以销毁。(2013)闸刑初字第2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