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为满足其偷窥欲,从其租住的宝山区宝钢七村X号X室阳台爬至隔壁401室阳台后,钻窗进入被害人许某住处,欲用手机偷拍正在睡觉的被害人。
被惊醒的被害人发现后,其从该室房门逃离,匆忙中将自己困在房门与铁门之间的过道内,后被接警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孙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宝刑初字第1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