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甲、倪乙因怀疑被害人傅某举报吸毒而谋划实施报复。19时30分许,被告人倪甲、倪乙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车至X区X镇X村新兴X号被害人傅某住处,强行踹坏房门闯入室内,对被害人傅某实施殴打致伤,并将室内一台飞利浦牌电视机摔坏(物损价值200元)。经鉴定,被害人傅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8月6日,被告人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3日,被告人倪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主持调解,被告人倪甲、倪乙与被害人傅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傅某各项损失合计5,000元,取得了谅解。
倪甲、倪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傅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调解笔录、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倪甲、倪乙的劣迹材料以及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倪甲、倪乙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倪甲、倪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甲、倪乙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被告人倪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倪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4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