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a,男;1997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a至闵行区颛桥镇中心村,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扳手撬开该处门上的挂锁,非法进入被害人刘a的住处,后被群众发现,当场扭获。
被告人张a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律师
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的陈述,证人张b、戚a的证言,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张a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张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闵刑初字第1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