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于11月4日9时许,至海宁路某弄某号后门二楼,趁无人之机,用撬棒撬开被害人王某家房门上的挂锁,入室窃得价值240元的三福牌灰色外套一件、森马牌衬衫一件、以纯牌上衣一件。
随后,被告人陆某又至隔壁用撬棒撬开被害人瞿某家房门上的挂锁,入室窃得价值20元的诺基亚牌3310型手机一部。被告人陆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扭获,赃物被当场缴获。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律师
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瞿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及拍摄的赃物照片,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陆某的多次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陆某为实施盗窃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陆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虹刑初字第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