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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打人致挫伤是寻衅滋事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肖某,韩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取保候审。22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因与王J有矛盾而怀恨在心,遂伙同被告人韩某等人至曹路镇王某暂住处,强行踹坏房门闯入室内,并踢踹屋内物品及殴打王某妻子刘L致面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肖某、韩某分别因重大作案嫌疑和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韩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向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谅解。

被告人肖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刘L、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高某、张某、马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浦南法医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及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肖某、韩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韩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肖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可以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能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取得谅解,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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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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