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在任某(已判刑)的纠集下,伙同他人至被害人朱某位于A区A路A弄A号住处楼下,由任某带领被告人朱某等四人到A室朱某的家中,向其索要曾致女友刘L流产的营养费,后双方发生争执,拉扯中,朱某的母亲被害人沙某右手指近节骨骨折。后被告人朱某等人逃离现场。
3月22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朱某、朱*、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贺某、胡某、马某、刘L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任某的供述,公安局验伤记录、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非法闯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长刑初字第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