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被告人杨某作为上海某房地产经济事务所员工,带客户至荣乐西路266弄维罗纳贵都小区某号某室看房,适逢暂住在此的被害人夏某外出,被告人杨某即先后二次让他人撬开门锁后进入该房屋,并窃得被害人夏某的苹果牌IPOD微型机1部,经估价,价值1,239元。
9月6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案发后,扣押的苹果牌IPOD微型机1部,已发还给被害人夏某。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赖某、张某、贺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松刑初字第1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