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L,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4时许,被告人李L因怀疑被害人向某(男,31岁)在自己开办的棋牌室赌博作弊,遂伙同李L(已判刑)撬开向明位于浙江北路412弄5号暂住地的房门,私自进入房内,寻找向某赌博使用的作弊工具。
被告人李L和李L翻找到一瓶所谓赌博作案工具后离开房间。被告人李L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网上追逃后,于10月14日向原籍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被告人李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L、周某、龚某、姚某、夏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李L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L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L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2)闸刑初字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