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臧a采用爬楼、砸破窗玻璃的手段,钻窗进入闵行区x镇x村x号x室臧的前妻被害人吴a家中,殴打被害人吴a,致吴轻微伤。
2月18日,被告人臧a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臧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臧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a的证言,证人於a、何a、郭a的证言,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臧a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臧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臧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闵刑初字第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