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时许,被告人刘L林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至合庆镇某号被害人李L松暂住处,采用螺丝刀撬门锁等破坏性手段强行入室,窃得现金215元。
同日,被告人刘L林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大部分赃款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L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L松的陈述笔录;证人王红梅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抓获经过及刘L林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L林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公民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刘L林因形迹可疑接受盘问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大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刘L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
为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受侵犯,判决被告人刘L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责令被告人刘L林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2012)浦刑初字第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