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携带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及纱线手套一副至浦东新区书院镇王某家,用老虎钳撬断底楼不锈钢窗栅,戴上纱线手套后钻窗入室,从底楼房间的床头柜抽屉内窃得22元。因被群众发现后被告人孙某欲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赃款和作案工具,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王某。
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W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孙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孙某为实施盗窃,撬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能自愿认罪,赃款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及纱线手套一副,予以没收。
为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及纱线手套一副,予以没收。(2011)浦刑初字第2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