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娄某为讨回送给男友于某的金项链,伙同他人至A路A弄A号A室于某住处,因叫门不开而强行踹开房门,冲进屋内对于某进行殴打并拿走金项链,且造成屋内1台电视机摔落在地。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于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11月10日,被告人娄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陈述;证人钟玲证言;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娄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娄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娄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长刑初字第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