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a,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a采用砸窗入室等手段,进入闵行区x镇x村x号被害人王a、王b家中,窃得各类香烟13条及五粮液牌白酒1瓶。被告人冯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律师
被告人冯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a、王b的陈述,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冯a以盗窃为目的,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冯a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冯a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1)闵刑初字第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