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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没偷到值钱物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靳某至亭林镇南星村松隐5001号,采用撬断窗栅等方法入内,窃得生肖纪念币十余枚(无法估价)。

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靳某伙同他人至亭林镇亭北村9组6039号,采用破门等方法入内,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W、金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律师

另查明,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部分行为。

有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

被告人靳某以撬窗、破门的方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金刑初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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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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