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靳某至亭林镇南星村松隐5001号,采用撬断窗栅等方法入内,窃得生肖纪念币十余枚(无法估价)。
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靳某伙同他人至亭林镇亭北村9组6039号,采用破门等方法入内,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W、金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律师
另查明,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部分行为。
有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
被告人靳某以撬窗、破门的方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金刑初字第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