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李L等人携带金属榔头、撬棒等作案工具至金汇镇齐贤社区被害人胡某住处,趁无人之机,采用砸门、砸墙等方式,强行进入该户,窃取合计价值827元的铝合金窗6扇和飞利浦电视机1台。
经鉴定,被砸墙面物损价值200元。案发后,铝合金窗6扇和飞利浦电视机1台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朱某、李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彭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某、李L为实施盗窃,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本案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L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退赔款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胡某。作案工具金属榔头二把、撬棒一根予以没收。(2011)奉刑初字第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