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志同社区某组。2008年11月因盗窃罪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11月22日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9月30日。
11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至九亭镇龙金路某弄某号某室,使用携带的工具打开防盗门后入室,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沈S发现后逃逸,其在逃逸途中被沈佳及周围群众抓获。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S的陈述,证人熊某来的证言,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邵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邵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刑执字第23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中的对罪犯邵某予以假释,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1)松刑初字第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