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因赌博输钱而起意盗窃,遂至北石路234弄居民小区,乘该弄5号楼电子门未关之际进入该楼,见201室防盗门未上锁,被告人王某即用脚强行蹬开房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
因被害人黄某回家,被告人王某便躲进室内北房间并将房门反锁后,藏身于床板下,后被接警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为实施盗窃而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处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普刑初字第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