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至柘林镇东海村802号被害人金某、徐X夫妇住所,采用扳断木窗栅、砸坏窗玻璃及卧室门等破坏性方法进入室内,并窃得价值500元的硬壳红双喜牌香烟4条、硬壳上海牌香烟2条。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徐X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书、案发经过,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某为行窃而采用撬窗破门等方法,强行非法闯入公民住宅,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亲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居住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退赔款五百元发还被害人金某、徐X。(2011)奉刑初字第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