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欧某、陈某、徐X至浦东新区杨高南路5055弄44号1001室被害人陈申石家讨债,见陈家无人便强行将防盗门破坏,进入该室将电视机、柜子等推到在地,并将一只羊头扔在室内,后又在过道上用油漆喷写恐吓等语言。经物损鉴定,造成被害人陈申石长虹1080P型电视机及防盗门物损共计810元。
10月10日,被告人欧某、陈某再次到被害人陈申石家中讨债时被抓获。次日,被告人徐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欧某、陈某、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申石的陈述,证人束金霞、林来坤、陆友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产证复印件,现场勘验工作笔录及相关照片,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物损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徐X的前科证明,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欧某、陈某、徐X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污损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欧某、陈某、徐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三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欧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徐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浦刑初字第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