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B发生争执并被殴打致伤,遂在被害人离家后砸开门锁强行闯入被害人王B位于浦东新区三林镇中天村天打桥183号的暂住处,砸坏电视机、热水瓶、门玻璃等物。经鉴定,物损合计140元。
2月23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B的陈述、证人贾丙波、朱琳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许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浦刑初字第1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