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a,曾用名周b,男;2005年10月因盗窃被安徽省淮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周a至x镇x村x号二楼被害人魏a暂住处,扳断窗栅栏、钻窗入室,窃得价值700元的七喜牌台式电脑主机1台(含键盘)。后被被害人魏a等人扭获。
被告人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a的陈述,证人魏b的证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提供的发票及保修服务卡,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周a以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周a在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a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闵刑初字第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