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罗a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至闵行区某镇某村某号被害人张a暂住处,采用剪断门锁的方法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张a价值955元的天梭牌女式手表一块、女式钱包一只、女式化妆包一只及电视机一只等物品。
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罗a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至闵行区某镇某村三队69号101室被害人张a暂住处,采用剪断门锁的方法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张b200元及价值299元的手机三部。嗣后,被告人罗a在逃离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了部分赃物。律师
到案后,被告人罗a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罗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a、张b的陈述,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罗a以窃取财物为目的,采用破坏方式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罗a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闵刑初字第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