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0月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经预谋,破坏防盗窗栅栏先后进入宝山区友谊路43弄1号被害人章某、田某家中实施盗窃。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在案供述,被害人章某、田某的陈述,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情况》,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张某为实施盗窃而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宝刑初字第1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