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L至浦东新区唐镇前进村被害人吴W住处,采用扳断窗栅栏方法进入室内,窃得长虹M52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114元)、MUSICMOBILE移动电话1部(价值257元)。3月13日,被告人李L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W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照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L采用破坏性手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L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L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浦刑初字第1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