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9时许,被告人臧某采用螺丝刀撬开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在石湖荡东港村X号X室的住处实施盗窃,被告人臧某在窃得2张银行卡后欲离开时被被害人朱某发现并扭获,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浦某的证言,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臧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臧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臧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松刑初字第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