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L以索债为名,至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麦家队某号被害人姚某住处,采用强行拉开二楼窗户的方式进入室内,后因被害人姚某不在家而离开。
2月13日,被告人刘L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L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人刘L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拍摄的照片,有关的借条、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刘L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L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1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