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谷某夫妻二人至其表叔庄某位于某路355弄73号602室家中,欲找寻庄某讨要钱款。被告人范某、谷某二人敲门后无人应答,即将其家门锁踢坏,破门而入。二人进屋后确认庄某不在家后,在门锁已被破坏的情况下,未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仅将门合上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范某、谷某于6月4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范某、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石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范某、谷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均应予处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谷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范某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谷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范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12)普刑初字第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