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某,男,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2,500元;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
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受他人指使携带撬棒至王某暂住处,使用撬棒将外门挂锁撬开后入室欲窃取电脑主机但未果。同日下午,被告人顾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撬棒一根。
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顾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沈S的证言笔录,关系人赵某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照片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顾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顾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顾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撬棒一根,应当予以没收。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