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多次撬窃又入室偷电脑未果,侵入住宅判半年

被告人顾某,男,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2,500元;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

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受他人指使携带撬棒至王某暂住处,使用撬棒将外门挂锁撬开后入室欲窃取电脑主机但未果。同日下午,被告人顾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撬棒一根。

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顾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沈S的证言笔录,关系人赵某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照片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顾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顾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顾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撬棒一根,应当予以没收。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488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