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
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浦东新区江镇和平村万家宅19号,用老虎钳将被害人徐振龙暂住处外门挂锁撬断后入室,窃得组装电脑主机1台及MP4播放器1只(共计价值246元)。
当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又至浦东新区合庆镇益民村范家宅8号,用老虎钳将被害人谢菊泽暂住处外门挂锁撬断后入室,窃得VERON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304元)。被告人王某得手后离开时被被害人谢菊泽发现而被扭获,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第一节犯罪事实。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振龙、谢菊泽的陈述、证人魏友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调取、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为实施盗窃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浦刑初字第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