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至川沙新镇普新路151号被害人杜某住处,采用登高、用石块敲坏窗户后钻窗等手段入室,窃得酒杯、瓷盘等物。
9月10日,被告人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潘云飞、李国祥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被告人廖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廖某为实施盗窃而以破坏性手段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1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