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a携带水果刀等工具,至闵行区畹町路某室,钻窗入室后,被被害人周a发现,被告人刘a即采用捂嘴、抓头发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周a呼救,而后逃离。
当日被告人刘a被群众扭获。案发后,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律师
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a的陈述及相关照片,证人蒋a、杨a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刘a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闵刑初字第3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