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因琐事纠集被告人张某及杨某(另行处理)至浦东新区高桥镇港华路新建二队49号被害人李L暂住处,被告人黄某采用踹门方式强行入内,被告人黄某、张某殴打被害人李L,致李L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李L损伤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黄某、张某被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L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黄某、张某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黄某、张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13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