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张某酒后至柳营路X弄X号X室,以索要债务为名强行闯入室内,与被害人姚某发生争执。
期间,张某摔砸室内生活用品,顾某在与姚某推搡拉扯时损坏了部分财物。后姚某报警,被告人顾某、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顾、张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顾某、张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惠某的证言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黄浦区、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顾某、张某的供述笔录及二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顾某、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8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