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赖X通过互联网或发放名片的形式,以2,000元至10,000元的价格承揽讨债寻人、婚外恋跟踪取证等业务。
为此,多次以人口信息每条50元、未退房的宾旅馆信息每条1,000元的价格向金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士官郑香军(另案处理)非法购买各类个人信息近千条,事后共计支付给郑香军27万余元。其中,在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赖X向郑香军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0余条,非法获利4万余元。
被告人赖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香军、张文贵、胡佳俊、赖仰鑫、丁昕芳、郁才所、倪荣兵、简洪琴、杨星辰、吴成福等人的证言、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工商银行查询资料、汇款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名片、笔记本等书证、案发经过等证据。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陆账号和密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还包括公民的动态信息如宾旅馆住宿信息,此类信息同样关乎公民个人隐私和社会生活的平稳秩序,同样具有保护的社会价值。律师
本案中,被告人赖X是利用郑香军工作上能接触到公安内部网查询窗口的便利获取,大部分系未退房的宾旅馆信息,属于一般人无法知悉的个人信息,社会普通公众通过正常手段亦不可能获取,这类信息作为体现公民行踪的动态信息,比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静态信息更关乎公民隐私和人身安全,因此可以确认上述信息是公民个人不愿让社会公众所知,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且此类信息存在被保护的价值,如果放任侵害,将会足以危及公民的日常生活及社会秩序的平稳。
被告人赖X在2009年3月至6月间,向郑香军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0余条,非法获利4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赖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赖X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赖X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赖X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此款应予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09)浦刑初字第27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