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从邢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电话、住址等资料的公民个人信息1.6万条左右用于拓展保险业务,并保存于其联想牌台式电脑硬盘中“楼盘”、“各区”文件夹下。被告人张某在南京西路X号南证大厦辅楼720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抓获情况》、《搜查笔录》及拍摄的赃证照片,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信息自由和安全,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四千元。(2014)虹刑初字第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