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多次通过互联网腾讯QQ向他人购买公民信息,并将部分有效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染发产品推广活动。
2014年1月2日,在闵行区银春路X室被告人李某处,公安机关查获了存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COMPAD”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台涉案笔记本电脑中与公民个人信息有关记录共计15,360条。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电脑中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QQ号截图,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