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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快递单信息获利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朱某在广东省肇庆市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开设了网址为www.17s.cm的网站从事刷钻等业务。

该网站会员被告人徐某(QQ昵称“上下左右”)经与被告人朱某(QQ昵称“小手冰冷”)、龙某(QQ昵称“蓝天”)商议,在www.17s.cmm网站开设“快递单出售”模块,由被告人徐某提供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华新镇)快递单信息在网站上以每条0.9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双方约定每出售一条快递单信息,被告人徐某获利0.8元,被告人朱某等人获利0.1元。

后被告人朱某安排被告人殷某、梁某负责该模块的设计、开发,并安排恒讯公司工作人员陈某负责协调快递单的售后服务。该模块在网站上运行后,由被告人龙某、梁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3年6月21日间,www.17s.cm网站向他人出售的某公司快递单信息共计136,727条,被告人徐某、朱某等人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徐某、梁某、殷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朱某、徐某、梁某、殷某、龙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谭某、王某、张某、赵某、廖某、李某、卢某、梁某、伍某、聂某、李某的证言笔录;银行卡查询明细;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相关鉴定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徐某、梁某、殷某、龙某、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殷某、龙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梁某、殷某、龙某、陈某从轻判处。被告人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朱某、徐某、梁某、殷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从轻判处。

被告人朱某、徐某的辩护人分别建议对各自当事人从轻判处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有关适用缓刑的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梁某、殷某、陈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龙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青刑初字第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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